- 最新文件
- 2026年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2022年12月11日,王某驾驶机动车沿海门某路行驶至事故路段时,与刘某某停在某路东侧快速车道内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王某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王某诉至海门法院,要求刘某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7665元。
经查,刘某某的驾驶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0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换证,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事故处理完毕后,刘某某前往交警部门办理换证事宜,交警部门根据其实际情况,为其补办换证手续,驾驶证有效期为2020年12月20日至长期。
法院审理: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证超期本质是行政许可程序上的期限延误,而非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否定。交警部门设置“驾驶证有效期”,核心目的是通过定期审核确保驾驶员持续具备安全驾驶条件,而非到期即直接剥夺驾驶资格。
该案中,刘某某的驾驶证仅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且事后已顺利补办换证、有效期连续计算,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无证驾驶”等法定免责情形。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保险的本质是通过风险共担机制,为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尤其机动车保险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能否及时兑现。驾驶证超期未注销属于行政程序上的期限瑕疵,并非驾驶员“无驾驶能力”或“恶意违法”,此时事故风险与驾驶员具备合法驾驶证时的风险无实质差异。若保险公司仅以此为由拒赔,会导致受害人无法通过保险获得赔偿,不仅违背了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初衷,也可能将赔偿压力转移给经济能力有限的肇事方,最终导致受害人权益悬空,背离了保险“保障民生、化解社会矛盾”的核心价值。
本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正是司法实践中“不唯形式、注重实质”的体现——既不纵容驾驶员忽视证件期限的行为,也不允许保险公司以形式瑕疵逃避核心赔付义务,平衡了驾驶员、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三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来源:2026年9月15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