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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前后,村民王某夫妇因外出治病,家中承包耕地无人耕种打理,长期处于撂荒闲置状态。彼时,国家明令禁止耕地弃耕撂荒,且农户仍需缴纳农业税。为盘活闲置耕地,所在村经济合作社经协调,将王某夫妇撂荒的案涉土地交由同村村民陈某耕种。
此后,当地开展基本农田改造工程,对辖区耕地进行统一平整、连片规划,案涉土地随之纳入规模化流转范围,交由专业种植大户统一经营。经过土地平整改造,原有田埂、地界全部灭失,土地四至边界已无法精准界定。
二十年后,年事已高的王某夫妇返回村内老宅养老,与实际耕种人陈某产生争议。镇村多次组织调解协调,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为此,王某夫妇将陈某及村经济合作社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土地流转费和国家耕作补贴款共计3.4万余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上述司法解释,本案中被告经济合作社将涉争土地重新发包给陈某的行为应属无效;但土地撂荒的根源系王某夫妇主动弃耕,其主张的土地占用租金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依法驳回其赔偿请求。王某如需主张返还土地或后续土地流转租金,可另案主张。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夫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耕地是保障粮食安全的根本,也是农民赖以生存发展的根基。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删除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的条款。因此,土地抛荒原则上不可收回,土地的承包权仍由原承包户享有,但村集体可以引导承包户自愿有偿流转承包地,将土地的经营权交由种植大户等第三方经营。这一调整,既有效盘活农村闲置耕地、筑牢粮食安全底线,又切实守住农民土地权益底线,体现了农村土地政策从“重管理”到“重赋权”的转变。
法官提醒,广大农户要珍惜土地承包权益,妥善经营耕种承包土地,避免长期撂荒闲置。同时,村集体在处置撂荒耕地时,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通过合理引导的方式盘活土地资源,兼顾粮食生产保障与农户合法土地权益。
——来源:2026年9月16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