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6年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2024年4月,初中生小杨骑自行车与葛先生违规停放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小杨受伤。经交警认定,小杨与葛先生负同等责任。未得到赔付后,小杨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葛先生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补课费等各项损失,其中包含一个月的数学、物理课补课费15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补课费系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是对受害人因事故无法正常上学所增加的支出进行赔偿,亦应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事发时,小杨即将迈入初三,其因车祸无法按时到校上课,校外补课是必要的替代措施,产生的补课费属于合理损失。
关于支持的补课时长,结合小杨提供的课程表及法官向其所在学校了解得知:事故前正常情况下,小杨每周共上数学课、物理课8节,每节课45分钟,而事故导致小杨缺课一个月,合计缺物理课、数学课32节1440分钟。根据补课班出具的补课费用及时长说明,小杨在外补课每节数学课、物理课为2个小时,故法院酌情支持其补课课时为12节1440分钟。关于每节课具体费用,法院结合当地补课市场的实际价格水平,酌情认定每节课160元。
综上,法院确认小杨因本次事故产生补课费损失1920元。其他费用未超出交强险限额,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列举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各项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补课费并不在其中。
但是,法律条文的列举式规定从来不是对损害赔偿范围的封闭性限定。侵权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在于“填平损害”,是让受害人尽可能恢复到侵权行为未发生时的应有状态。
本案中,小杨作为一名处于义务教育关键阶段的学生,学业的连续性对其知识体系的构建、学习习惯的养成乃至升学前景具有较大的影响。案涉交通事故导致小杨受伤,客观上造成了其在一个月内无法参与学校正常的课堂教学,小杨通过校外补课的方式追补落下的课程,由此产生的补课费正是为填平这一损害而支出的必要对价,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小杨关于补课费的诉讼请求。
同时,本案裁判并未机械地参照鉴定意见认定误学期间,而是实事求是,查明了小杨实际缺课的具体时长,并以此作为计算补课费的依据之一。
在补课费的具体计算上采取了课时折算的方法,将学校正常课程的课时时长(45分钟/节)与校外补课的课时时长(2小时/节)进行换算,得出合理的补课节数,并结合当地补课市场的实际价格水平酌情认定每节课160元的标准,体现了公平合理、损益相当的赔偿原则。
法官提醒,
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不仅身体遭受痛苦,还可能因长期缺课导致学业进度滞后。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为追赶课程进度而发生的合理补课费用,可依法申请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补课费能否获得支持,关键在于证据是否充分、链条是否完整。
因此,学生及其家长应当有意识地保留相关证据:一是学校出具的缺课证明,用以说明学生因伤无法正常到校上课的事实及具体缺课时长;二是补课合同的签订文件、补课机构的资质证明以及实际缴纳补课费用的发票或转账凭证,用以证明补课行为的真实发生和费用标准。
——来源:2026年9月18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