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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研究:行政行为被撤销,行政复议是否还要继续?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9-22
核心观点
●行政复议期间,税务机关自查发现问题主动撤销行政行为后,若申请人不撤回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按规定应当继续审理。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前提,是申请人存在现实的确认利益。
在税务行政复议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形:纳税人因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等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作为被申请人的税务机关自查发现问题,主动撤销了原行政行为。此时,申请人并不撤回复议申请,而是坚持要求复议机关给个“说法”。复议机关该如何处理?是以“行为已经撤销、再议无意义”为由终止复议程序,还是继续审理、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笔者认为,这不仅是程序问题,更关乎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功能定位。
——详见:2026年9月22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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