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搜索  
  • 标题
  • 文号
  • 正文
  • 最新文件
  • 税法汇编
  • 税收案例
  • 相关案例
  • 相关法律
相关案例
典型案例:湖南省衡阳市检察机关对贺某与胡某华、陈某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债权人恶意损害保证人利益行为应依法监督纠正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9-26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关键词】

诚信 保证责任 妨害作证 综合履职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3日,湖南某中药饮片公司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华借款160万元。2014年3月27日,胡某华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起诉湖南某中药饮片公司要求其偿还借款160万元及利息。2014年11月12日,该公司与胡某华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及利息总额为190万元,分三年还清,贺某在《借款协议》上作为担保方签字。2014年11月24日,法院根据该借款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因贺某不是该案当事人,故该民事调解书未涉及贺某的保证责任。

2014年1月始,湖南某中药饮片公司因经营需要陆续向陈某借款。2014年11月8日,该公司与陈某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之前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合计为980万元,分三年还清,贺某在《借款协议》上亦作为担保方签字。

2019年11月,胡某华、陈某将贺某分别诉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南县法院),要求贺某偿还为湖南某中药饮片公司担保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为达到胜诉目的,胡某华、陈某伙同他人虚构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贺某催收债务的事实,意图证明已经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要求法院判令贺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贺某均提出抗辩理由,认为证人作伪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债权,保证期间已过。衡南县法院均未采纳并分别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贺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判决贺某向胡某华偿还借款本金169万元及利息,向陈某连带清偿本金475.0492万元及利息。贺某对上述二案不服,均提出上诉,二审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贺某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及审查。2023年,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胡某华、陈某等4人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案中,发现胡某华、陈某等4人在2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作虚假陈述,并据此胜诉。鉴于2起民事案件均已由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市中院)作出生效判决,遂将线索移送本院民事检察部门后上报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衡阳市检察院)。

衡阳市检察院依职权受理后,从三个方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阅所有相关民事案件的一、二审卷宗,查明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二是询问案件当事人以及相关证人,查明借款情况及贺某为两个借款合同提供保证的事实。三是调阅刑事侦查案卷,核实胡某华、陈某恶意串通欧某华、谭某2人共同向法庭作虚假陈述,统一口径捏造了“2018年4月下旬的一天,其四人坐在某茶楼进门右手边第一个卡座喝茶,胡某华、陈某当面向贺某催收了债务”的虚假事实。

监督意见。衡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胡某华、陈某未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贺某承担保证责任,贺某的保证责任已免除。胡某华、陈某等人虚构对贺某催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贺某承担保证责任,属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损害贺某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据虚假陈述作出判决错误,应当再审。2023年10月13日,衡阳市检察院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建议法院对胡某华、陈某等4人伪造重要证据、陈述虚假事实的行为予以司法惩戒。

监督结果。2024年5月20日,衡阳市中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免除贺某案涉的保证责任,同时对胡某华、陈某等4人分别作出1万元、2万元不等罚款的司法惩戒。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诚信建设,倡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民事诉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在证据制度上的直观体现是如实作证,只有诉讼参与人依法如实陈述相关事实,才能正确定分止争,及时化解矛盾。如果诉讼参与人违反诚信原则,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歪曲事实真相,不但严重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利益,损害司法权威,还会引发不断的申诉、上访,破坏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发现债权人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人民法院据此作出错误判决的,应当依法监督,促进民事诉讼活动依法、有序开展,引领社会诚信风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第三批)》之五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