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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司法判例:抚顺市某厂与某稽查局等税务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接受虚开发票案件中,个别合同细节不完善是否影响交易真实性认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10-01
(2025)辽04行终95号、(2024)辽0404行初170号
基本案情简介:
某集装袋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从某乙公司和某丙公司取得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后该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沈阳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两公司已由沈阳稽查局通知证实为某甲公司。
稽查局认为集装袋厂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并加收滞纳金,集装袋厂已向税务机关全额缴纳了上述款项。集装袋厂对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中加收滞纳金部分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系善意取得虚开发票,遂判决撤销加收滞纳金部分。
稽查局及税务局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集装袋厂与两公司存在真实交易,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均能印证;个别合同细节不完善不影响交易真实性认定;稽查局未能证明集装袋厂明知或应知发票为虚开,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集装袋厂取得两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善意取得。
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委推选理由:
本案是界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平衡税企权益的典型案件。法院细化了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认定标准,明确了善意取得原则在特定案件中的具体适用,引入《民法典》善意取得规定以论证发票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宗旨,构建了“客观推定为主、主观举证为辅”的善意认定规则,重申了被告举证的基本规则。这一判决厘清了税收征管边界,有助于税务机关更审慎地行使职权,有效保障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中国“2025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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