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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1年,陈某、陈某富通过土地流转获得某村部分村民土地使用权,拟在案涉土地开展肉牛养殖项目。案涉土地是四川省“天府粮仓”凉山片区核心产区。2020年,二人注册成立某畜牧养殖公司,陈某担任法定代表人,陈某富为公司主要负责人。2023年,陈某以公司名义申请设施农用地备案,因申请农用地范围过大,某县自然资源局未予通过。同年11月,陈某富指示现场工人在案涉土地上采取露天非法开挖、压占等方式进行场地平整,改变案涉土地用途,违规修建肉牛养殖场,造成大面积农用地及植被损毁。经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公司非法破坏农用地50余亩,均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中39余亩达到严重毁坏程度。2024年11月,某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某土地勘测设计公司出具《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方案》,认定某畜牧养殖公司需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进行生态修复,修复费用共需89.34万元。其后,检察院以某畜牧养殖公司、陈某、陈某富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某畜牧养殖公司、陈某、陈某富按照方案进行生态修复,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修复义务的,赔偿修复费用。
【提级管辖情况】
本案最初由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受理。该院认为,本案案发地属于“天府粮仓”凉山片区,涉及非法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达50余亩,毁坏面积较大且涉及林地、牧草地等多种农用地类型,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广、程度深,严重威胁区域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社会影响恶劣;另外,本案系刑事附带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刑事责任与生态修复民事责任统筹认定、生态修复方案审查等多重法律适用问题。盐源县人民法院据此报请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级管辖。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提级管辖的相关规定,决定依报请提级管辖。后该案由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刑事方面,被告单位某畜牧养殖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面积较大且造成严重毁坏,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陈某和陈某富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对耕地毁坏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面,某畜牧养殖公司应当按照《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方案》履行修复责任,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需在89.34万元范围内向受托第三方支付修复费用,并支付鉴定费。宣判后,某畜牧养殖公司、陈某、陈某富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目前,案涉土地已全部修复完成。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提级管辖审理涉重大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典型案例,对依法办理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本案将行为人主动采取修复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促使行为人积极开展案涉土地修复工作,形成惩治违法犯罪与促进生态修复相结合的案件处理方式,为同类案件统筹刑事责任与生态修复民事责任提供可借鉴规则。本案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将受损土地生态修复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裁判重点,明确“生态修复优先、费用代偿兜底”的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具备自行修复条件的,由责任主体优先按照专业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履行修复义务;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责任主体在修复方案确定的金额范围内承担。另外,集中管辖的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管辖后,进一步理顺案件流转机制,由相应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公益诉讼,推动提级管辖与集中管辖协同发力,实现重大环境资源案件依法高效办理,为充分保护农业用地、生态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六)暨提级管辖典型案例》第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