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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快讯
借鉴:解释税法的一般规则(原则)——新加坡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10-07
· 除非法条文字明确规定征税,否则相关标的不征税。
· 税法无衡平原则。即在解释征税法条时,不做衡平考量。纳税人是否落入征税条款范围,只看事实是否符合条文,不考虑公平与否。
· 如果法条文字存在歧义,则疑点利益归于纳税人。
· 普通法上存在一项推定:成文法(含税法)不具有溯及力。麦克斯韦《成文法解释》第 12 版(1969 年)第 215 页中的这段话常被引用:
“立法机关无意制定不公之法,该推定构成反对赋予特定法律溯及效力的基点。除非立法意图清晰表明要溯及适用,法律仅适用于法案通过之后发生的案件与事实。英国法的一项基本规则:除非法案条文清晰载明,或经由必然、明确的推论得出,否则不得解释法律具有溯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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