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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原系情侣关系,二人已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恋爱交往期间,张某为与李某缔结婚姻,以现金交付和转账等形式向李某支付彩礼礼金等30余万元。其中,部分款项张某在转账时明确备注为“礼金”。
该款被李某退回后,张某又按李某要求,重新转账并备注为“自愿赠与”。后因李某不同意登记结婚,且就款项返还问题协商无果,张某遂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退还全部款项。
原告张某诉称,恋爱期间,自己向李某支付财物均系以与李某领证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凡较大额度转账,李某均要求备注中明确“无偿赠与、赠与”等字样,然而李某对领证一事始终拖延。自己无奈要求其退还彩礼等费用,李某不予理会。故诉至法院,主张李某退回全部款项。被告李某辩称,转账备注明确标注“自愿赠与”,应视为张某无偿赠与自己的财产,不得撤销或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按照习俗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被告进行财产支出,在首次向被告转账时已明确为礼金,后虽经被告退回后修改备注为“自愿赠与”,但该款项性质仍需结合转账背景、款项用途以及双方真实意思综合认定。
法院经查证认为该款项更符合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属于彩礼,应根据法律有关彩礼返还的规定予以处理。最终,闵行区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判令被告返还彩礼约20万元。
办案法官表示,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的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一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另一方支付较大数额财物的附条件赠与。在双方未能最终缔结婚姻的情况下,给付财物一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返还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自愿赠与”并非万能挡箭牌。如果转账发生在筹备婚事期间,金额明显超出日常恋爱消费水平,且与婚嫁事项相关,法院仍会参考双方的真实意思作认定。备注可以作为一种证据,但不能单独决定款项性质。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无论是婚前置办款、彩礼还是日常赠与,尤其是涉及大额财物赠与时,双方应尽可能明确资金性质。建议通过转账记录等留下痕迹,同时保存聊天记录、购物凭证等证据,明确款项用途和支付目的,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来源:2026年10月15日,人民日报,第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