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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经济”是违规招商引资和“内卷式”竞争的突出表现形式之一。较为典型的是不法分子通过空壳企业虚开发票骗享财政奖补、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开票”“循环开票”等方式人为做大销售规模,造成“数字繁荣”假象。这不仅直接破坏经济税收秩序,造成国家重大损失,还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近年来,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常态化科学精准纠治“开票经济”及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坚决抵制以损害税收公平为代价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10月19日集中曝光3起税务部门纠治“开票经济”涉税问题案件,分别是:
一、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核查发现江西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违规引入开票公司搞“开票经济”。
经查,2020年,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过税收返还方式,引进芝麻开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约定“年实现开票金额预计10亿元,缴税不低于1000万元”。2020年以来,芝麻开门公司利用负责邮政代开发票信息系统开发及运维之便,违规代开发票金额达43.4亿元,其中违反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品目限制的规定开具砂石、水泥、混凝土等品目发票5.9亿元,并获取地方财政奖补合计2407.51万元。
目前,对芝麻开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税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督促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在暂停其开票的同时,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560.35万元;指导赣江新区税务局稽查局开展立案查处,督促对该公司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对基层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放任失管等违规违纪行为,江西省税务局党委已责令赣江新区税务局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对南昌经开区税务局党委予以通报,对时任南昌经开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徐某等24人分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处理。
同时,南昌市纪委正在对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在该案中涉嫌违规违纪行为的相关人员进行查办。
二、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核查发现广西南宁轩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虚构贸易“循环开票”造成国有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经查,2023年至2025年,广西南宁轩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鹏公司)利用虚假资质获得多个地方国企的生猪购销业务,并依托国企合同“背书”和盗用屠宰证等手段,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数电发票额度,累计对外开具发票金额近88亿元,同期取得发票金额约22亿元,绝大部分购销业务均为虚假的生猪交易。
经过实地核查,证实由轩鹏公司出售生猪给地方国企,地方国企转售给广西一品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品担公司,该公司由轩鹏公司实际控制),一品担公司再出售给轩鹏公司,形成虚假的贸易循环。轩鹏公司在合作初期刻意营造业务真实、资金及时回笼、稳定获利的“样板交易”,取得地方国企信任。正常开展稳定合作后,编造“急需预付生猪采购款项,保证生猪货源供应”等虚假事由,诱使地方国有企业向银行贷款,用以提前支付采购货款,并将资金挪作他用。而一品担公司编造“公司账户临时受限”等虚假理由,拖欠当地国企相应货款。轩鹏公司金融风险暴露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覃应宁失联逃往境外,造成参与相关交易的多家国有企业巨额资金无法收回。其中一家经济损失就高达6000万元。
目前,税务部门已对轩鹏公司以及参与环开的一品担公司立案查处并暂停发票使用,公安部门正对轩鹏公司及其实控人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侦办。
三、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以李虎森为首的犯罪团伙虚开增值税发票骗享财政补贴案件。
经查,2023年至2024年,以李虎森为首的犯罪团伙在云南红河州成立森茂红河电子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虚开发票价税合计2739.97万元。其在不具备投资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假投资,虚增投资规模,伪造业务假象,骗享地方政府生产设备购置补贴相关政策,累计骗补1000万元。
2025年9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99.1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2026年3月,蒙自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团伙主犯李虎森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4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
广大经营主体应坚持合规经营、诚信纳税,依靠真实业务与合规管理实现长远发展。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增强“甄别力”,提高“精准度”,打好“组合拳”,在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开票需求的同时,深入推进常态化科学精准纠治“开票经济”,规范经济秩序,推动实现标本兼治,促进经济更好实现实实在在的增长。
——来源:2026年10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税案警示:无商业实质的“开票经济”属于虚假交易,法律红线不可碰!
近期,税务总局集中曝光一批“开票经济”典型案件,部分涉案主体脱离真实业务,通过虚构交易环节“空转走单”等手段牟取不当利益,最终受到法律严惩。案件中出现的“空转走单”究竟如何界定?为何被明确列为发票违规情形?贵州财经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授杨颖指出,“空转走单”绝非简单的“走账”行为,其本质是无商业实质的虚假交易,法律红线不可触碰。
什么是“空转走单”?有单据、有流水,没有真实货物
谈及“空转走单”的本质,杨颖表示其核心特征可概括为“走单、走票、不走货”。交易双方或多方虚构货物买卖链条,全程仅合同、单据、发票、资金在账面流转,无真实货物交付。通过制造虚假业务流水和营收数据,实现套利、融资、骗税或资金转移等目的。
杨颖结合税务总局制发的《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正负面清单》进一步解读,这类行为已被明确纳入28条发票开具负面清单的违规情形,具体对应第18条负面清单,即无合理商业目的“对开、环开”发票,无合理依据“平进平出、进销倒挂”、虚构交易环节“空转走单”等。
从实操形态来看,“空转走单”往往通过循环式虚假交易,多方主体围绕同一批或虚构的货物反复签订购销合同、重复开具发票,人为拉长交易链条,全程无货权实际转移,本质是无合理商业目的的“走单走票”,属于典型的负面清单所列行为。这种行为大多数用于虚增营收或变相融资、套利。
“部分企业误以为单据齐全、资金有流水就能蒙混过关。”杨颖强调,正负面清单的判定逻辑,从来不是纸面形式是否完备,而是业务是否真实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只要缺少真实货物流转、不存在合理商业目的,无论流程包装得多完整,都改变不了虚假交易的违规属性。
危害有多大?扭曲市场、积累风险、损害公平
杨颖进一步指出,“空转走单开票经济”绝非“走账赚差价”,它将风险从发票管理到行业生态到金融领域层层传导,负作用很大,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割裂全国统一大市场,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最直接的危害是扰乱财政与金融秩序,造成经济繁荣的假象。部分企业通过空转贸易虚增业绩、美化报表,导致经济虚假繁荣,财政收入虚增空转,并以此骗取财政奖补、套取银行贷款,影响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准确研判。特别是套利型空转依托虚假贸易背景套取存贷利差,扭曲了信贷资源配置,放大了票据市场信用风险。放到行业层面,“空转走单”形成的畸形商业模式,让合规经营主体陷入不公平竞争,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生态。2023年10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明确要求央企“不准开展对交易标的没有控制权的空转、走单等贸易业务”“不准开展无商业实质的循环贸易”。2024年7月,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依法惩治通过“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2026年4月,税务总局以正负面清单明确发票开具合规边界。多部门监管同向发力,共同整治这类无商业实质的虚假交易。
法律如何规定的?不仅违规、也会违法甚至犯罪
杨颖明确指出,对照正负面清单的认定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空转走单”是明确的违法行为,不存在“行业潜规则”“打擦边球”的空间,参与者将承担民事、行政、刑事三层法律责任。
民事层面,交易合同存在法定无效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空转走单的真实目的是资金融通、套利或虚增业绩,而非真实货物买卖,对应的贸易合同会被依法认定无效,充当通道的参与方还可能面临资金返还、赔偿损失等民事后果。
行政层面,直接构成虚开发票并面临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税务机关可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刑事层面,情节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空转走单”过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骗取出口退税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将直接触犯刑法。我国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设置了梯度量刑,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高额罚金或没收财产。两高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无实际经营业务、无合理商业目的开具相关发票的,即可认定为虚开行为,刑事追责边界十分清晰。
如何远离风险?守住“真实”这条生命线
任何经营主体都应把“真实合规”作为经营底线。杨颖提醒,企业首先要做好业务留痕,确保合同、物流、资金、发票“四流一致”,并保留完整的交易证据。其次要检视商业目的,每笔交易都要有合理商业逻辑,避免“平进平出”“进销倒挂”等异常情形,更不能以存贷套利作为生存模式。同时要主动对照正负面清单,定期自查自纠。
今年以来,税务部门持续健全常态化科学精准纠治“开票经济”涉税问题工作机制,切实防止对正常企业经营造成影响。对外发布合规开票正负面清单,划定“标准线”和“警戒线”,引导纳税人合规遵从;对内制定纠治“开票经济”工作指引,指导各级税务部门优化方式规范执法,严禁简单“一刀切”,多措并举保障企业正常开票用票需求。
杨颖强调,无论国企还是民企,无论交易链条多么复杂,“空转走单”的虚假本质不会改变。只有脚踏实地、诚信经营,才能行稳致远。合规不是束缚,而是企业健康发展最坚实的护盾。让我们共同抵制虚假贸易,维护法治公平的市场环境。
——来源:2026年10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合规提示:科学精准纠治“开票经济” 夯实高质量发展根基
近年来,税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开展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专项治理,明确要求税务机关对地方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不得出谋划策、不得参与配合、不得知情不报、不得放任失管,并严肃查处和通报典型案例。今年又结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专门部署科学精准纠治“开票经济”涉税问题,坚决抵制以损害税收公平为代价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10月19日,税务部门集中曝光3起纠治“开票经济”涉税问题案件,向全社会释放严打涉税违法、科学纠治“开票经济”的鲜明信号。
“开票经济”严重影响高质量发展
“开票经济”并非正常市场经营行为,较为典型的是一些地方通过违规实施与税收挂钩的财政返还等方式,招引从事开票业务的各类平台或“空壳企业”到本地落户,以及一些企业出于做大业绩获取融资等目的,通过关联企业之间“循环开票”“相互开票”,人为做大销售收入,造成“数字繁荣”假象。
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开票经济”高度重视。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纠治“开票经济”提出明确要求。今年,党中央在全党部署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时又强调,将纠治“开票经济”、虚增经济数据作为整治重点。
从此次曝光案件看,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违规享受财政补贴的手法多种多样:有的地方违规引入开票公司通过提供税收返还搞“开票经济”;有的通过虚构贸易“循环开票”,诱骗国有企业参与其中,导致相关国有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有的犯罪团伙批量注册无实际经营场所、无真实业务的空壳企业,通过虚构业务往来,人为虚增经营业绩与经济数据,套取巨额产业扶持资金与财政奖励。这些违法行为不仅直接破坏经济税收秩序,造成国家可用财力重大损失,还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开票经济’是违规招商引资和区域‘内卷式’竞争的突出表现之一,背离党中央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樊勇指出,这类空壳开票企业没有真实生产经营,无须承担实质经营成本,凭借票据空转套利,挤压合规实体企业生存空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生态,拖累地方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与此同时,虚假交易催生的失真经济数据,会干扰宏观经济研判,误导产业规划和公共政策决策。税务部门持续推进“开票经济”涉税问题的常态化治理,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开具发票,挤出经济数据中的票据“水分”,能够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夯实高质量发展根基。
“开票经济”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
“开票经济”违反税收征管法、税收实体法以及发票管理办法。从实体法到司法解释,我国法律体系为纠治“开票经济”,特别是为认定和打击虚开发票骗取财政补贴行为提供了全链条的清晰依据,形成行政监管与刑事打击有序衔接的治理闭环。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吕冰洋介绍,在行政监管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通过虚假纳税申报、隐匿收入等手段不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标准。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从法律层面确立了进项税额抵扣的真实性原则,对无真实应税交易,不得虚抵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则直接亮明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的刚性红线,对发票开具、使用、管理等环节做出全面规范,为日常监管执法筑牢制度防线。
在刑事惩戒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2024年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现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衔接,细化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认定标准与量刑尺度。该司法解释明确列举了无货虚开、有货超开、虚构主体开票、非法篡改电子信息等虚开手段,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吕冰洋提醒,即便财政补贴尚未实际拨付,虚开行为本身即可定罪处罚,如骗补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中介机构为虚开发票提供证明文件或帮助的,同样需承担刑事责任。
目前,国家对地方财政补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定全国统一的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明确地方政府禁止实施财政补贴的各类情形。吕冰洋指出,各类财政奖补项目须严格对照负面清单开展合规审查,补贴发放应当符合财政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规范财政补贴行为。
科学精准纠治“开票经济”
今年以来,税务部门纠治“开票经济”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今年上半年,被排查出存在“开票经济”问题的企业,其开票金额同比下降37.7%。随着这些开票“水分”的挤出,全国每百元发票“含税量”较2025年提高了13.7%,经济税收的质量更高了。同时,促进了“空壳”企业加快退出,经营主体数据更实。此外,通过对“空转走单”“循环开票”的企业进行核查,压缩了一些不正常的“过票”公司,对一些企业凭自制“提货单”在关联企业间转圈开票,凭空虚造巨量营收的乱象,以及对借大宗贸易之名行虚假贸易之实等的行为,起到了有效的遏制作用,并有利于防范“数字繁荣”背后潜藏的产业链风险、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
税务部门持续健全常态化科学精准纠治“开票经济”涉税问题工作机制,切实防止对正常企业经营造成影响。对外发布合规开票正负面清单,划定“标准线”和“警戒线”,引导纳税人合规遵从;对内制定纠治“开票经济”涉税问题工作指引,指导各级税务部门优化方式规范执法,严禁简单“一刀切”,多措并举保障企业正常开票用票需求。在依法查处“开票经济”违规行为过程中,针对税务部门发现一些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与“开票经济”模式具有相似特征,仅通过指标分析难以精准判定的情形,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经营行为及开票的风险高低分类进行处置,对合规经营或能排除疑点的企业,保障正常用票;对一时不能完全排除疑点的,递进式采取限制开票额度等管理措施,不搞直接停票限票或降低发票赋额;对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坚决查处。
纠治“开票经济”乱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协同、标本兼治,才能彻底铲除其滋生蔓延的土壤。税务部门持续加强与财政、国资委、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加强沟通衔接,开展联合治理。近日,税务总局与国资委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深化部门协同,聚焦重点领域加强监管执法,合力推进科学精准纠治国有企业“开票经济”问题。各地税务机关也积极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同,在凝聚共治合力中,提升监管互促效能。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小强指出,单凭任一部门难以根治“开票经济”。唯有各地区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遵循经济规律、严守政策底线,严格规范招商引资行为;财税、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国资、证券等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强化全链条监管,从严查处违规享受财政补贴、虚增财政收入等违法行为;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坚守诚信的良好氛围,凝聚共治合力,才能铲除“开票经济”滋生土壤和存在条件,推动实现标本兼治。
——来源:2026年10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