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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快讯
《裁量基准》的创新之处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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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聚焦执法实践难点,作出多项创新性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社保费处罚规则的双维度创新。《裁量基准》进一步贯彻“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的工作理念,将“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社保费”纳入“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类”处罚事项范畴,采用“欠缴金额+费额占比”双维度分档处罚标准,将社保费处罚与税款处罚纳入同一裁量逻辑框架,既为费款安全和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又有效压缩执法环节的自由裁量空间,提升税费协同治理效能,强化税费执法协同性与一致性。


对逾期未申报行为构建“定额+幅度”裁量模式。逾期未申报是税收征管实践中发生率较高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是过往裁量标准分歧较大的执法领域。《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选取“责令限期改正情况”“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作为核心裁量因素,采用“定额+幅度”模式科学设置处罚标准。在“较轻”与“一般”阶次设置按次定额处罚标准,在“较重”与“严重”阶次设置区间幅度处罚标准。该设计既提升执法实操层面的便捷性,又压缩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空间,同时兼顾执法场景的复杂性,推动实现执法裁量标准的统一化。


对偷税处罚采用“量化+兜底”的综合裁量标准。偷税行为是性质较为严重的税务违法行为事项。对于偷税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综合采用“五年内处罚次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额的比例”3个具体可量化裁量因素,划分4个裁量阶次。并在“较重”和“严重”阶次设置兜底性裁量因素,对不配合税务检查、违法手段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等情形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将“积极配合税务检查,或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稽查查补税款”作为辅助裁量因素,符合条件的可以在相应幅度内适用最低处罚倍数,体现了过罚相当、罚当其责的执法理念。


制度设计体现“刚柔并济”的创新智慧。一方面,《裁量基准》通过统一体例结构、统一基准内容、统一裁量阶次,最大限度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力求“一把尺子量到底”;另一方面,同步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将“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等柔性执法理念制度化,彰显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鲜明导向。


——来源:2026年10月21日,中国税务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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