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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牟某与陈某(化名)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二人在北京某公寓以及牟某、陈某家中共同居住并先后与对方家长见面。2019年1月起,牟某因纠结陈某过往性经历,心生不满,与陈某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并表达过让陈某通过人工流产等方式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对陈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同年6月13日,陈某与牟某争吵后割腕自残。8月30日,陈某与牟某争吵后吞食药物,医院采取洗胃等救治措施后下发了病危通知书。10月9日,二人在牟某家中再次发生争吵,陈某遭到牟某辱骂,独自外出,服药自杀,后被送到医院救治至2020年4月死亡。2020年6月,公安机关将牟某抓获归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由一名人民陪审员与两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不公开审理本案。经审理,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
本案审理难点在于,牟某与陈某的婚前同居关系能否被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的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否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对此社会认知分歧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人民陪审员细致审阅本案全部卷宗,逐条核对证据材料,重点核查了二人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及双方经济往来支出情况,认为二人客观上已具备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在此基础上,人民陪审员听取控辩双方意见,进一步了解牟某与陈某之间的纠纷发生过程,分析了辱骂行为的性质、恶劣程度和危害后果。评议阶段,人民陪审员重点对虐待行为认定、虐待罪中家庭成员关系的界定、因果关系等争议焦点详细发表意见,认为随着社会环境和大众思想观念的变化,男女婚前同居现象日益普遍,牟某与陈某之间形成了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二人本应相互平等对待,平和理性处理情感问题,但牟某长时间的谩骂、侮辱甚至恶语相向,对陈某造成了精神上的巨大摧残折磨,最终导致悲剧发生,构成虐待行为,为合议庭定罪量刑提供朴素的民意支撑。
三、典型意义
本案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社会公众思想观念变化,准确理解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含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入选“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人民陪审员从普通民众视角阐释了本案中二人长期稳定同居关系等同于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为将精神虐待纳入虐待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有力的情理支撑,让司法审判更加契合社会发展。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