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6年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结合税收疑点线索,对青岛市F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实施税收调查。通过核查企业账目、追踪业务流等举措,税务人员确认该企业存在税前列支与自身生产经营无关的大额财务费用问题,并因此少缴税款。针对企业问题,李沧区税务局依法要求企业将税前违规扣除的财务费用作纳税调减,并作出补缴税费及滞纳金5100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正在执行中。
疑点线索,牵出可疑业务
今年3月,李沧区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部门收到上级推送的一条税收风险线索。信息显示,F公司涉税指标存在疑点,企业“其他应收款占收入比重异常,金额过大”,可能存在少报收入或违规税前列支问题,要求李沧区税务局予以核查。
按照会计核算规则,其他应收款科目主要反映企业非主营业务的债权情况,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押金、保证金、备用金、代垫款项和拆借资金等各类不同性质的未收回款项。收到企业疑点信息后,为进一步核实该企业生产经营和涉税情况,李沧区税务局风控人员首先调取F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财务报表、纳税申报信息和发票数据等进行了案头分析。
风控人员查询企业财务报表发现,该企业近3年其他应收款科目均存在大额挂账情况:2023年为5.23亿元,2024年为7.31亿元,2025年为7.65亿元。税务人员查看该企业的运营信息发现,同期企业的营业收入仅为7400万元、7600万元和7500万元。
按照经营常规,企业为了保证生产运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其他应收款数额与营收的占比均会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内,但F公司相关年度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与其收入规模却差异较大,并且金额远超自身营业收入体量。风控人员认为,该企业可能存在资金体外循环、收入挂账未申报等涉税风险。
为进一步了解企业应收账款的相关业务情况,风控人员用征管软件对F公司的经营和申报数据进行了查询分析。
信息显示,F公司主要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等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王某。
从经营范围看,该企业主营业务为资产管理和物业租赁。企业近3年的增值税申报表和开票明细数据显示,企业申报的收入全部为不动产租赁收入,与其经营范围相符。
风控人员不禁疑惑,企业以往年度财报信息中显示的大额其他应收款,究竟是什么款项?是企业租赁不动产后,未收回的租金,还是长期挂账未申报的收入?
于是,风控人员利用税收大数据进行了税种联动核查,发现F公司的主要业务为自行建设某产业园项目后,对外开展园区房屋出租业务。根据企业申报数据,风控人员获取了企业房产所在区域、面积等信息。
随后,风控人员前往企业房产所在的园区进行了实地核查。他们从企业位于园区的物业管理部门调取了房屋出租台账、租赁合同和收款记录,结合相关资料逐一核对了企业出租房源的数量、面积、租金标准和年度租金总额。结果显示,F公司的房产出租业务真实,其出租房产数量与申报收入基本匹配,近3年企业并无未收回的房屋租赁收入,其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已全部进行了纳税申报,并与申报信息相符。
高达数亿元的其他应收款并不是企业未收回的租金,那是什么款项?
风控人员仔细分析企业近几年的财务报表后,发现了另一项异常情况:F公司除有大额其他应收款外,其财务数据中,期限1年以上的长期借款额度也很高——企业近3年的长期借款余额达到了14亿元左右,每年因此产生的向金融机构支出的利息就有1.2亿元。该公司将这些利息支出列入财务费用,全部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由于成本费用高企,导致该企业处于长期亏损状态。
一家主要从事不动产租赁业务的企业,为什么每年要向金融机构借入远超自身经营规模的巨额资金?借来的钱去了哪里?是否用于自身经营?
综合企业存在的长期借款、其他应收款大额挂账等疑点情况,风控人员认为,F公司存在获取贷款后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获取利息收入未申报,或将资金转借关联企业,违规税前列支利息等嫌疑。于是,李沧区税务局决定成立核查小组对该企业进一步实施税收核查。
追踪资金流,核实用款人
核查小组首先联系了F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某,要求其携带企业其他应收款和长期借款等科目的明细账、银行借款合同、对公账户银行流水等企业财务核算资料进行约谈。
随后,风控人员对企业人员提供的明细账、银行流水资料等进行了仔细核查。他们发现,F公司分别曾于2020年4月、2021年6月、2021年8月从相关金融机构获得8亿元、5亿元和4亿元贷款。
这些贷款资金到账后,F公司随即分多个批次将17亿元贷款全部转入了4家企业的对公账户。风控人员将企业这些汇出的款项与F公司同期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应收款”数据进行比对后,发现金额完全吻合。企业账目信息、银行资金流转数据,以及财务报表综合核查的各种迹象显示——F公司在从金融机构获得大笔贷款资金后,将其提供给了4家企业,并将款项金额计入了“其他应收款”科目。
对此,F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某承认,企业将这些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出借给了集团内部的4家关联公司使用,但这些均是无偿借款,并没有收取利息。李某认为,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中第二条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并且企业间无偿借款行为,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情形。因此,F公司不存在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情况,企业涉税业务并无不妥。
为核实李某所称接受其借款业务的企业是否为关联企业,风控人员要求李某提供所在企业集团的章程、股权架构等资料,并对F公司所在集团的成员情况、组织架构等进行了第三方核查。经过相关调查,确认接受借款的4家企业与F公司为同一企业集团内的关联企业,并且F公司并未收取任何借款收益,其业务情况符合上述税法规定。
尽管在增值税方面F公司无须补缴税费,但风控人员认为,从核查发现的企业业务情况看,F公司对于相关贷款利息支出的税务处理行为并不合规。
明确政策边界,依法补征税款
核查小组归集相关证据和法规资料后,再次约谈了企业财务负责人李某。风控人员向李某表示,企业财务核算和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当遵循相关性、合理性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核查结果显示,F公司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资金后,并未用于与自身取得收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无偿将资金提供给了集团内部的关联企业使用,但在企业财务核算时,却将贷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并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了列支。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贷款利息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并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因此F公司应依法对核查期内的财务费用进行纳税调减。
对此,李某辩称,F公司的核心经营业务除了不动产等资产管理之外,还有融通资金和投资业务。向集团内关联公司提供资金也属于企业日常运营活动的一部分,因此相关利息支出应当属于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支出。
针对李某的观点,风控人员结合F公司业务进一步向其阐述了税法规定的要点:F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尤其是日常税务申报数据中,均未显现出企业是以对外投资、资本运营或资金借贷获取收益为其主营业务。企业申报的收入信息显示,F公司主要从事不动产租赁业务,该项业务并不需要大量贷款资金,企业所支付的大额利息与主营业务并无关系,因此依照税法规定,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经过风控人员耐心细致的税法辅导,最终企业人员认可了税务机关的意见。在风控人员指导下,企业将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进行了纳税调减。目前,F公司正依照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来源:2026年10月27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