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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全文废止】——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2009]286号     发文日期:20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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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附件1规定,本文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认真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二、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通知仅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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