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2009年 > 4月 >
4月
【全文废止】——关于2009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财税[2009]46号 发文日期:2009-04-28
[财政部令第83号附件第四类第63项规定,本文废止]
吉林、黑龙江、湖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76号)的规定,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申请的2009年170辆用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照片及证单式样请从国家税务总局服务器:FTP//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免税图册”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294号) (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对本次下达的免税指标中已征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3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为车主办理退税手续.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