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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2009]33号    发文日期:2009-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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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第三十三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本文废止]

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江西、福建、湖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381号)中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公司所属电厂缴纳企业所得税地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保证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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