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2008年 > 12月 >
12月
【全文废止】——关于太平湾发电厂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2008]1083号    发文日期:2008-12-31
【字体:    打印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附件345项规定,本文202191日起同时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征免契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8]1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朝水力发电公司章程第六条“根据中朝两国政府协定,中朝双方免征有关公司经营的一切税款”的规定,对太平湾发电厂承受我国境内的出让土地,免征契税。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