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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全文废止】——关于代 开货物运输业发 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2008]977    发文日期:200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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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第三条规定,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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