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2008年 > 10月 >
10月
【全文废止】——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2008〕850号    发文日期:2008-10-17
【字体:    打印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附件第50项规定,自2023年5月26日,本文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可直接贯彻执行。对属已明确的免税项目,如有征税的,要及时退还税款。

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尚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等少数项目,税务总局正与相关部门抓紧研究,拟于近期下发执行。对从事此类项目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各地可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三、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确保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一致。各地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附件2规定,本条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下一篇:没有了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