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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全文废止]——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2008]718号    发文日期:200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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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附件344项规定,本文202191日起同时废止]——[注:本文废止,按契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执行——即:属于法定继承的,免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8]1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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