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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全文废止】——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2008]679号 发文日期:2008-07-1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附件2第49项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特大型综合建筑企业集团。为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中铁建已于今年上半年成功实现整体重组,发起设立了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并在境内上市。在重组改制过程中,中铁建及其下属企业国有股东收购了相关企业职工股和外部股权,中铁建将以本公司名义签订的相关合同及持有的下属企业产权投入股份公司,将原中铁建系统的一些土地和房产投入股份公司,对不能纳入股份公司的部分房产和土地剥离到中铁建独家成立的锦鲤资产管理中心。对中铁建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上述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营业税、印花税、契税,应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为便于各地征管,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对中铁建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新成立的股份公司、锦鲤资产管理中心相互转让股权和整体转让产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他应税行为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印花税问题
中铁建股份制改革过程中的印花税问题,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契税问题
有关契税问题,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对股份公司承受中铁建投入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锦鲤资产管理中心无偿承受中铁建所剥离其他全资子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附件3第43项规定,本文第三条自2021年9月1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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