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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全文废止]——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2008〕438号    发文日期:200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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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附件341项规定,本文202191日起同时废止]——[注:本文,按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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