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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税业务统一管理等7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关于免税业务统一管理等7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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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进口税收政策管理,现对免税业务统一管理等7项进口税收政策(目录详见附件)补充通知如下:

      财政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免税业务统一管理等7项进口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7项进口税收政策目录 

财政部

2018年10月30日

      附件:

7项进口税收政策目录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财外字〔2000〕1号

  2、《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

  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

  5、《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8号

  6、《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42号

  7、《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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