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2005年 > 10月 >
10月
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2005〕968号    发文日期:2005-10-14
【字体:    打印本页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填海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5〕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