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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全文废止]——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2005〕903号    发文日期:200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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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附件333项规定,本文202191日起同时废止]——[注:本文,统一按《契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界定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房享受契税减免政策的请示》(津财农〔2005〕17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精神,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的对象,应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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