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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2005]780号    发文日期:200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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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附件1第22项规定,本文“发售”,改为“发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放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放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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