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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全文废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房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2005〕835号    发文日期:200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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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附件332项规定,本文202191日起同时废止]——[注:本文,按财税〔201623第一条第一款、财税〔201623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统一规定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军队办理离退休干部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涉及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5〕355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亦应依法缴纳契税。

[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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