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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退库的补充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财库〔2005〕187号    发文日期:200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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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退库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已将税款缴入国库,应当办理退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原缴款书,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在“收款单位”栏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规定办理退库,将应退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账户;扣缴义务人根据现行的结算规则及时退至纳税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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