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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发[2005]83号     发文日期:200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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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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