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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全文废止]——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财税[2004]173号    发文日期:200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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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2第4项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文废止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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