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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全文废止]——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2004〕1036号    发文日期:200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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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附件328项规定,本文202191日起同时废止]——[注:本文,与契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一致]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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