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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2004〕826号    发文日期:200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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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属于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按照国务院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中《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第五条“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取消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征管力度,对金银首饰经营单位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经常性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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