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2004年 > 3月 >
3月
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2004]335号    发文日期:2004-03-08
【字体:    打印本页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