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2002年 > 12月 >
12月
[全文废止]——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2002]1094号 发文日期:2002-12-1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附件3第14项规定,本文自2021年9月1日起同时废止]——[注:上述,取消此特别规定,按《契税法》第四条第二款的一般规定执行。 ——思考:完成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是否属于价格偏低的正当理由呢?]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以土地换资金以土地换项目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赣财农税[2002]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