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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执行到期】——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财税[2002]111号     发文日期:200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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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增值税执行13%的统一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32号)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32号)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二、对西气东输管道运营企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西气东输项目上游开采天然气中外合作区块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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