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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财税[2002]89号    发文日期:200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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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是否属于“农机”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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