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2002年 > 5月 >
5月
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发[2002]52号    发文日期:2002-05-09
【字体:    打印本页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经研究,现对电影、电视剧剧本作者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如下: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