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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调整湖南省砂石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财税〔2018〕9号    发文日期: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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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令第114附件第3项第23目规定,本文全文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调整湖南省砂石资源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湘财税〔2017〕2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调整你省砂石资源税适用税率,具体为:砂石销售价格低于每立方米85元的,资源税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2元;砂石销售价格在每立方米85元至140元之间的,资源税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3元;砂石销售价格超过每立方米140元的,资源税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4元。

      上述政策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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