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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发文日期: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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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第十四条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本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有关规定,现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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