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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全文废止]——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1999〕737号     发文日期:199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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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附件36项规定,本文202191日起同时废止]——[注:本文,按《契税法》第一条规定执行。其中,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按契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农〔1999〕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省汕头市龙眼街道办事处征用属下南墩管理区土地与华乾工业园有限公司合建商品房,并在商品房建成后,将其中一部分商品房产权以补偿征地款方式转移给南墩管理区的居民。这种房地产转移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以征地款购买房产的行为,应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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