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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全文废止]——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1999〕465号    发文日期:199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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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附件33项规定,本文202191日起同时废止]——[注:本文,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相同]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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