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1998年 > 12月 >
12月
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1998〕738号    发文日期:1998-12-07
【字体:    打印本页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皖地税〔1998〕350号)收悉。文中反映,自1997年10月1日《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226号)施行以来,由于该条例规定有“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和校外投资”等内容,引起个人办学者、税务机关就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产生争议。对此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对于个人办学者取得的办学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