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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发文日期: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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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有关规定,现就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总局解读: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等其他情形的,则不适用本《公告》。]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材料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发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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