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1997年 > 9月 >
9月
【全文废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1997]505号 发文日期:1997-09-0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附件2第26项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三[1997]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法规贴花。
二、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均应按法规贴花。
三、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附件2第16项规定,本文第三条已被财税[2006]162号废止]
上一篇:【新政出台】——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