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1997年 > 7月 >
7月
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发[1997]424号     发文日期:1997-07-22
【字体:    打印本页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问题,我局曾于1996年11月5日在<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24号)中答复,同意你局的处理意见。现你局请示,对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按"饲料"免征增值税。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和原料构成看,它是由五种或六种添加剂加上一种或两种载体混合而成,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0%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5日印发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的解释范围的规定,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难以归入上述"饲料"的解释范围,因此,不能享受规定的"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