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1996年 > 12月 >
12月
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1996]744号    发文日期:1996-12-31
【字体:    打印本页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41号)悉。

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法规,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下一篇:没有了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