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1996年 > 10月 >
10月
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 财税字[1996]91号    发文日期:1996-10-30
【字体:    打印本页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藏国税发〔96〕第1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4年1月1日起发放的西藏特殊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西藏各族职工的关怀,对进一步促进西藏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在你区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