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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明电[1995]044号    发文日期:199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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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5]52号)通知,印发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并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最近,各地反映,由于该通知收到较晚,一些纳税人在今年7月份以后销售的货物已经按原规定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并据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要求推迟执行日期。

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执行日期,经与财政部商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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