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现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贯彻<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6月23日
(只发电子件)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贯彻《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意见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法制化建设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是国家有关全面规范税务师行业管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是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重要依据。认真贯彻《公告》,是推进税务师行业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税务师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落实《公告》的各项规定。
(一)依法从事涉税专业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要根据《税收征管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和《公告》,依法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税收征管法》对税务代理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事项”;《公告》以此为依据对涉税专业服务及其监管进行了具体规定。税务师行业协会要引导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
(二)税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并进行行政登记
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按照《公告》和相关流程到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税务师行业协会应依托信息服务平台,积极为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支持。
(三)依法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业务
《公告》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和其他涉税服务,并明确第三项至第六项涉税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等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使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专业服务范围更加明确,有利于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涉税专业服务的优势和主力军作用。税务师行业协会应引导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拓展业务范围,规范执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告》对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随着《公告》的深入贯彻,违法违规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将受到严肃处理。税务师行业协会应积极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增强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依法执业,承担法律责任,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二、适应市场化导向
《公告》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对涉税专业服务市场进一步放开,尤其是将第一、二、七、八项业务,向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放开,促进了涉税专业服务的市场化。
(一)引导事务所转变经营理念
税务师行业协会要引导税务师事务所转变经营理念,把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等基础业务做的更专业,靠专业能力和业务技能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税务顾问和税收策划等产品,以更高的专业水准和优质的服务赢得市场,把握发展的主动权。
(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转型升级
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专门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要依据《公告》明确的业务范围,深入研究各项涉税业务的种类、特点和规律,依据涉税专业服务市场的业务需求,探索、创新“互联网+涉税专业服务”的方式方法,开发新的服务产品;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提高防控风险的能力,推进税务师事务所的转型升级。
三、提高专业化能力
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长期从事涉税服务,是涉税专业服务的主力军,应发挥和提升自己的专业优势。
(一)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增强核心竞争力
涉税专业服务涉及面广,税种、行业、业务种类复杂多样。市场放开后,税务师行业协会应当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特长领域和细分市场中做专做精,做细做深,提高客户的满意率和税法遵从度。税务师行业协会根据《公告》修订《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完善税务师事务所集团化相关政策,优化认定程序,完善认定指标,严格认定标准,引导税务师事务所规范、健康发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维护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品牌形象。
(二)加大专业培训力度
税务师行业协会要依据《公告》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市场需求,为会员提供更具针对性、创新性、实用性的业务培训,丰富培训内容和形式,努力提高会员的专业化水平。
(三)努力做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公告》明确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税务师职业资格仍是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必要条件。税务师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做好税务师考试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增加考试报名人数与考试合格人数,为行业发展提供后备人才保障。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
《公告》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以及重要业务信息,并提供批量代理纳税申报等便利化服务,这对税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加大行业信息化建设力度
税务师行业协会将进一步完善行业信息服务平台,拓展业务支持系统功能,提高效率,逐步实现各项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信息化处理,为会员报送、运用相关信息提供便利。积极搭建税务师事务所联系平台,促进各种形式的联系沟通,促进合作共赢。
(二)加强与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的联通
税务师行业协会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努力实现税务师行业信息服务平台与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的联通,为会员开展批量代理纳税申报等业务和报送信息提供服务。
五、坚持规范化发展
(一)制定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
税务师行业协会要按照《公告》关于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拟制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的要求,加快业务准则制定和修订。根据《办法》规定的8项业务范围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列举的6大类192项办税事项,按照拟制业务基本准则、具体业务准则和业务指引的总体框架,在税务总局的指导下,组织全行业资源,分类分批制定各类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试行后报送税务总局批准实施。
(二)按照业务规则开发业务软件
通过各项业务规则、指引试行,完善业务需求,逐步开发、推荐相应的业务工具软件,促进涉税专业服务的标准化、信息化。
(三)开展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质量的评价
按照《公告》关于委托行业协会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的要求,税务师行业协会应当依据业务准则、规则,明确评价制度标准和程序,组建专家团队,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对执业质量进行评价,促进涉税服务业务的规范化发展。
(四)修订会费管理办法,减轻会员负担
为减轻会员负担,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税务师行业协会已启动对《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前,2016年度的团体会员会费暂按营业收入总额的0.6%预交,执业个人会员会费暂按700元预交,非执业个人会员仍按每年50元预交。
(五)修改协会章程
为落实《公告》关于税务师行业协会成立税务代理人分会的要求,税务师行业协会抓紧做好修改税务师行业协会章程及设立税务代理人分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及时调整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增加税务代理人分会入会登记模块,尽快向有意愿加入税务代理人分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六、落实信用化管理
《公告》明确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一)落实实名制管理规定
税务师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完善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协助会员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完善实名制信息,为会员落实实名制管理提供便利。
(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以信用赢得市场
税务师行业协会应按照税务机关信用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和税务师事务所内控机制,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加强诚信建设,在行政登记、实名制服务、业务信息报备、服务质量、执业行为等方面规范运作,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高信用等级,同时促进行业社会公信力的提升。
(三)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公告》对税务师行业协会提出了更高要求。税务师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努力提升服务会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行业依法健康发展。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公告》和《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税务师行业协会根据《公告》修订《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尽快完成行业诚信记录管理系统和税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体系的信息化系统建设,积极利用信息系统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诚信自律管理,为行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税务师行业协会要加大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力度,充分发挥三方沟通机制作用,围绕税收热点、难点问题,运用行业专业服务成果汇聚行业智慧,提升行业影响力。
各地方税协应根据本意见,及时制定贯彻的具体措施,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公告》的学习、宣传、培训,对贯彻落实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