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1995年 > 3月 >
3月
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发[1995]79号    发文日期:1995-03-01
【字体:    打印本页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职工个人纳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二[199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